摘要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恶意欠薪罪"。此罪反映了拖欠工资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之危害,但究其罪行的本质,还应属合同违约。通过合同的自由主义与法的后现代性之间的博弈、权衡对"恶意"进行认定与考量,转而对一般民事违约入罪的规律性及可能性进行总结和评价,有助于我们对民法调整失灵、违约行为入罪的研究打开新的思路,梳理出一些的容易入罪的合同品种,引起民法学界的关注探讨。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第5期101-103,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