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诉讼的视角看,罗马法以给物作为要物合同产生债的根据是为赋予给付人以诉权。它之所以有此举证责任要求,是因为传统要物合同有产生于朋友之间的无偿关系的背景。此深层原因为讨论现代法上要物合同的存废提供了参考。传统要物合同因具有无偿性从而可以借助法律伦理、法律目的方面的正当性,因袭法律传统而予保留,有偿要物合同则因不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应予改造。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71-75,共5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合意主义体系下的要物合同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09BS02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