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化解立法性罪刑失衡或个案的罪刑失衡,近年来我国刑法界提出“由刑而罪”的两个逆向进路:一是以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来解释其犯罪构成要件的静态型“以刑释罪”;二是以被告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来选择罪名的动态型“以刑择罪”。由于两主张提出的时间不长,介入研究的人数也屈指可数,因此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再加上这些主张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正统刑法理论的“叛逆”或“反动”。也就必然遭到学界的质疑与批评。本文在吸纳该两主张合理内核和关注相关质疑的基础上,提出将两者有机结合,辅以“罪刑双重预断”,使之具有动静互补、扬长避短、恰当定罪效用的综合型“以刑议罪”(简称“以刑议罪”)。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