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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核定的收支差额补偿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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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社[2009]66号文件“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对乡镇卫生院经常性补偿的核定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简而言之,是以核定的收支差额作为核定补偿的依据。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存在着严重缺陷,
作者 徐杰
出处 《中国农村卫生》 2011年第3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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