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和旅游经营者将相应旅游服务提供给其他旅游者时所获得的或应得的收益组成;因客观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清算关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从全部旅游费用中扣除旅游经营者已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嗣后必须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报酬之后剩余的费用;在因公交延误、证照瑕疵导致瑕疵履行时,未实际发生费用返还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减价权制度。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0-15,共6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09年度科研项目"旅游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北京市旅游业财税政策取向研究"(项目编号:09BaJG2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