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存的条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与之对应,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分为劳动收入和产权收入,其中产权收入表现为地租。要使农民出让土地后生活仍有所保障,则要对劳动条件和部分产权的丧失均进行补偿,即实行双重补偿机制。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和对地租的收取权是以其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的,停止在土地上的劳动就不能再收取地租;但是,为保障农民转业的顺利实现,地租收取权的终止要有一个滞后期。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4-97,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