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加强,但是在通过上访获得诉求过程中,也时常伴有通过胁迫手段对国家机关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索要的财产性权益。这一行为有些时候符合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毕竟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过激上访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不应该将之纳入敲诈勒索的范畴来调整,否则会造成刑罚滥用。针对当前信访工作实际,结合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对游离在敲诈勒索罪边缘的过激上访行为应进行刑法评价。
出处
《公安研究》
2011年第6期41-45,共5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