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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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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而言.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立法和行政在某种意义上是机车,是带动和推动车子前进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制动器。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1年第17期18-19,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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