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至现在,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认识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对此也没有作明确解释,加之试行法10余年的影响,致使执法人员在书写行政处罚文书时,对罚种适用常常不统一或出现法学上的错误,现行使用的卫生监督年报表也不便于准确统计,不规范罚种同时也影响了法的强制性。有专家曾提出该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存在几个应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处罚种类的认定应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属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属单行法,单行法应从属于基本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结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谨对《食品卫生法》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9年第4期250-251,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