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定时空的法律总是表现出特定时空的价值观。现代性法律既是现代性的体现,也是现代性的结果。因此,现代性所具有的二元对立逻辑也深深的烙印在现代性法律之中。现代性法律是解放与禁锢、平等与歧视的融合。它既呼唤着人的解放,同时又以性别的方式传承了对人的压制。通过对现代性法律塑造、假设的女性形象及女性地位的考察,可以较为精确的勾勒出现代性法律的性别偏向。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现代性法律的决策方式,其性别偏向问题才能得以解决。为此首先要确立女性的主体性地位和平等原则;其次要合理的界定和认识平等;最后要建立起法律的自我纠错机制。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45-147,共3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