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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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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讼的范围之外,导致可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最有效监督,也不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可诉的范围。本文从抽象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之诉的制度设计。
作者 郑文科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10期58-58,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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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 1[日]铃木义男等著.《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 2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6页.
  • 3胡建淼.《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法制日报1991年4月15日第3版.
  • 4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7(3):48-54. 被引量:27
  • 5郑建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19(S1):94-96. 被引量:10
  • 6姬亚平.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1993(3):86-88. 被引量:11
  • 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页.
  • 8胡建森著.《比较行政法》中有关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行政法的论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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