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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契约论中的正常能力假定与能力缺陷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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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尔斯的契约论强调公民是正常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它还假定他们的种种天赋才能处于正常范围。在可行能力思路看来,由于这样一种契约主义的方法论,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不能从正义原则中公平受益,他们甚至被排除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之外了,因此这种理论没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作为正常合作成员之基础的两种道德能力应当被理解为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而正常能力的假定意在排除能力差异在原则选择过程中的影响,因而它反而是包容性的。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有能力缺陷的人的一些特殊需要确实没有被当作一个基本正义问题来对待,但这一点乃是平等的政治自主性的代价。
作者 谭安奎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2-67,共6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ZZ001) 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0wkpy45) 中山大学“985工程”三期建设项目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Michael Zweli. Creating A Culture of Competence.John Wiley & Sons, Inc.2000.
  • 2Jesper Kuade. Corporate Religion. Pearson Education Ltd.2000.

共引文献53

同被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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