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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范围分析——从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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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抵押时的房地一体主义,但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房地分别抵押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无效。设立再抵押时仍需受到"余额"的限制,因为《物权法》并未明确废除,由此带来的弊端,应当从担保财产的再评估与抵押登记的统一着手,由《物权法》作出房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别抵押的明确规定。
作者 姜瑜
机构地区 商丘师范学院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 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3《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 4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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