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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鹤岗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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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国务院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法规。《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
作者 谢宝禄
机构地区 鹤岗市委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11年第10期6-6,共1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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