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评判校企合作并不能局限于满足企业的需求。一是高职教育至少有保障学生人权、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流动等方面的功能;二是教育规律具有单向性、复杂性的特点,校企合作要尊重教育规律;三是企业需求并不都是合理的,实训企业化(生产化)的观点有着一定缺陷。这些都是深入校企合作时,要引起充分注意的问题。
出处
《职教论坛》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5期41-45,共5页
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基金
浙江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校外实训基地为依托培养营销类技能型人才的研究”(项目编号:2009R30010)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