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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要承担抚养养子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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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强与吴敏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后来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办了领养手续。5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合离婚。当时二人协议,女儿归养母吴敏抚养,养父张强每月给付养女300元抚养费。谁知三年后张强再婚,婚前他向女方隐瞒了支付抚养费的事,婚后女方坚决不同意他为养女支付抚养费:并以非亲生无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张强拒绝抚养义务。
作者 吕秀俐 梁良
出处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2011年第6期90-9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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