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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洪灾中分析我国生态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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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破坏是酿成1998年特大洪灾的重要因素。完善生态保护立法是抑制生态破坏的治本之举。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初具规模,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因此应修改现行立法,拓展生态保护的立法范围,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出处 《湖南教育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33-38,共6页 Journal of Hunan Educational Institute
基金 湖南省社科院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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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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