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股权出资时会涉及到四方关系人: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甲)、原股权公司(乙)、被投资公司(丙)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丁)。其中,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通常只参与接受股权出资谈判,在接受股权出资过程中,如不处置、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权计税基础不产生变化,只是在变更登记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会发生变化。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1-7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