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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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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闲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1年第6期40-4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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