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正在我国各地蓬勃发展。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产品与农业资产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资产,两者虽然都是农业生产的成果,其外在形态均表现为农业劳动的物质财富,但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诸多差异。本文结合《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加以比较,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借鉴。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2011年第6期16-17,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