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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应否再给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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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赵某于2008年2月至某时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赵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某时装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作者 孟高飞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6期55-56,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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