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刑事案件的出现和传统案件的新特点,现行立法条文本身的粗疏和可能产生的理解偏差,导致了侦查实践中地区管辖认定的现实困境。当前有关司法解释提供了以犯罪地原则为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辅,以扩大对犯罪地解释为手段,以指定管辖为保障的地区管辖模式。在综合考量、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立法政策和技术运行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应当通过吸收、借鉴,来构建完善、科学、高效的侦查地区管辖模式。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