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特殊尝试和法律实践。CEPA显然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而制定,其所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框架下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因此,CEPA属于国内经贸领域的一项区际协议。但CEPA作为WTO体制下的一项区域贸易安排,必须符合WTO有关区域贸易安排和区域一体化的规则。传统上的区域贸易安排都是在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而CEPA却是在一个WTO的主权国家成员方与隶属于该主权国家的一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订的,开创了WTO区域贸易安排的新模式,可以将之归入自成一类的自由贸易区协议。
出处
《新经济》
2011年第6期84-87,共4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