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早在1950年婚姻法就已经确立"婚姻自由"原则,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行使这一权利却相当艰难,它会涉及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冲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所谓"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因此如何处理和协调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权的行使,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享受,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9B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