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体力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绝大比重,但是其法律规制现状却与之极不相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亟须加强立法。世界上大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通过积极推动立法,将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义务法定化从而得到蓬勃发展的。我国城乡金融的发展极不均衡,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的建设,应确立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性质、地位和具体内容,从而以法律化的方式将国家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安排长期确立下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创建有益的金融环境。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66-69,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