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城乡教育机会不均等决定了必须重建村民自治组织的义务教育参与权,这种参与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的必然要求和现实内容,也是国家教育权模式的有益补充。厘清村民自治组织义务教育权的法理基础应明确村民自治组织与国家、学校教育权主体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的义务教育参与权的法律规范根据与法律属性。村民自治组织义务教育参与权的实现包括参与学校建设,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参与政府教育决策及提起申诉和控告,当然也包括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49-55,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教育公平的法制化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