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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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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答复: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出处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1年第5期30-30,共1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ircular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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