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机构设置中存在立法条文粗疏、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有限、追责条款缺失等缺陷。这种状况的造成,与"权力至上"的传统导致行政组织法立法被忽视、行政机构设置涉及宏观制度问题、学界对行政组织法的关注不够有关。因此,应当从深化行政组织法的理论研究、修改宪法和制定各级政府基本组织法、制定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组织条例三方面入手对行政组织法进行完善。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