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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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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原告谢某持被告人周某、案外人王某共同签名的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内容是“由周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8.4万元及利息。王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02年5月初,周某通过其侄子王某向谢某(王某之内兄)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当月30日,谢某向周某及王某索要借条,周某将托他人写好的还款说明交给了谢某,此时才知道王某用了其中的1.6万元借款,同年8月,
作者 胥洪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08-11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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