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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累与清代司法的伤害功能——对传统无讼观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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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通常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无讼为价值取向,并认为传统中国在文化、价值观、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种价值取向。其实,官府推崇无讼其中还有务实性因素,即害怕司法给百姓带来"讼累"。司法本来是官府提供给百姓的救济渠道,但这种渠道反而给百姓带来伤害,此所谓"司法的伤害功能"。正是由于这种伤害性结构的存在,官府在司法上不得不保持一种谦抑的姿态,对于可以不管的案件,尽量推给民间解决,以减少对于百姓的伤害和社会秩序的冲击。
作者 姚志伟
出处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17-21,共5页 Journal of Xinxiang Teache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9

  • 1清·刘衡.《庸吏庸言》.
  • 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法律出版社,2011.
  • 3(清)刘衡.蜀僚问答,官箴书集成[M].黄山书社,1997(12).
  • 4(清)刘衡.庸吏庸言,官箴书集成[M].黄山书社,1997(12).
  • 5(清)刘衡.自治官书,官箴书集成[M].黄山书社,1997(12).
  • 6(清)汤斌.汤子遗书[M].四库全书.
  • 7王忠春.清代无讼思想研究——以秩序建构为视野[M].南开大学,2010.
  • 8《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
  • 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2版,第78页.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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