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正式走上了立法阶段,而刑罚权的日益扩张的犯罪立法化道路却越演越烈。通过对刑法效益性价值要素的有效性、有益性、以及节俭性蕴涵的深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罚成本的最小化和效果的最大化之间的比率关系构成刑罚权发动的正当性根据——即刑罚的效益性价值。由于恶意欠薪入罪化并不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其可以通过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来予以调解。因此,将恶意欠薪行为予以犯罪化并通过动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惩治因不具有刑罚的效益性价值而不具备发动的正当性根据。并以此为契机来深刻反思我国刑法价值理念认识上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