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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被第三人致伤的职工,可否分别以人身损害和工伤为由两次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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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是洁康清洁公司的职工。我正在洗擦由我公司管理的街边护栏。突然,街对面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向我倒来,致使我肩胸臂腿等多处骨折。此次事故是某广告公司在撤除广告牌时操作不当引起的。我对该广告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获得了广告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约十五万元.其中包括住院误工工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约八万元。
出处 《公民导刊》 2011年第6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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