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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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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主体应由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三个方面共同组成。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首要主体,不仅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主体,也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的主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护主体的必要补充,个人是特殊意义上的保护主体,这两者都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保护主体,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三者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 张学文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119-124,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公安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立法研究项目:2008llyjgadx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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