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青少年管教"的名义下,一种针对青少年犯的新制裁措施随着2001年丹麦刑法修正案通过而付诸实施。通过分析该种制裁措施实施第一年所适用的55个判决,发现极不协调和差距悬殊的现象广泛存在,并且严重犯罪这一法定的适用条件并没有在所有案件中得到贯彻。新制裁措施的出现意味着干预的强度在明显增强。基于更生治疗的观念,新的制裁措施使大量针对问题青少年,特别是使那些适用于针对非丹麦道德背景的青少年的宽泛的控制措施合法化。新的特殊管教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详尽的计划和清楚明了的实施方案,专家为此感到迷惑,并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一切表明,代价高昂的努力并非是更生改造和预防犯罪有效的工具。青少年管教措施的引入是当前多党联合政府主导的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当局通过使用更有"成效"的措施,包含更强硬、更迅速的处罚和强制性的更生改造,旨在急切地表明他们有能力并已准备好了对付街头青少年犯罪。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25-30,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