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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的应然表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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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其条文规定粗疏简陋,具有局限性,付诸司法适用将遭遇困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条文未能科学表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犯罪本质;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深度不够,危险驾驶行为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同罪异判难题未解。借鉴英国和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危险驾驶犯罪立法,刑法应当把握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本质,统摄高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兼顾危险驾驶行为和肇事后果,设立周密完善的危险驾驶罪,以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 李朝晖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40-144,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辛渐、史瑞杰.《疲劳驾驶;安全行车的克星》.《大河报》,2009年3月19日.
  • 2陈伟、郭晓华.《沁源特大危害公共安全案开庭》.《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9日.
  • 3颜斐.《“英菲尼迪案”被诉危害公共安全》.《北京晨报》,2010年11月25日.
  • 4陈东升、马岳君、王春芳.《杭州斑马线上再发交通命案;专家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法制日报》,2008年8月6日.
  • 5Peter Wallis, Kevin McCormac. 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 London: Sweet & Maxwell Press, 2005, p.412.
  • 6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4页.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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