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镇政府债务的清偿事关农村政治安定和基层财政资金有效利用。目前的相关研究缺少对债务清偿顺序的深入探讨。文章基于短期内乡镇层级基本制度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假定前提,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明确乡镇政府的清偿责任,将乡镇政府负债区分为经常性项目负债和资本性项目负债,并参考现行法律中关于参与分配与破产之规定的法理精神,结合债权人的具体特征,提出了乡镇债务清偿顺序的一般性安排。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5-97,116,共4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09YJA7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