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五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采取从政治权利到公民权利再到社会性权利的排序,规定了很难兼容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迁徙权,对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的结社权和社会权规定得非常简略,这些都与苏联1936年宪法形成鲜明对比。五四宪法在强调阶级斗争的同时规定普泛性的平等权,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却不同时规定公民的财产权,这些规定在理论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3-20,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湖南省教育厅课题"五四宪法与苏联宪法的关系"(编号:09C98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