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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股份合作制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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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里所说的“不能让股份合作制背‘黑锅”’。是指既不能让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背“黑锅”,也不能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让股份合作制企业背“黑锅”。
作者 陶友之
出处 《上海集体经济》 2011年第3期16-1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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