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支持起诉原则不但有违民事诉讼法的内在精神,而且还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形式特征。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此原则,仅仅表明了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及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内在矛盾而已。对待此原则的正确态度应该是还支持起诉以道德规范的本色,并相应地取消对范围及主体的限制,任之适应于一切民事违法行为,适用于包括个人在内的一切有支持起诉能力的主体,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变得更为科学、严谨。
出处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72-76,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al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