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资质单位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初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会审和行政会审,决定分别授予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现予通告(见附件)。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11年第6期11-11,共1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