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的汽车伤人案件,随后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美国最早在侵权法中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纳入产品责任体系,欧盟各国也依据1985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1992年《欧洲产品安全指令》制订了产品安全法,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观察义务"。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A01期81-82,共2页
Truth Seeking
基金
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面上项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现状与对策研究"(SM2009100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