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开展理财业务中,银行与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称、利益冲突等,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在理财服务合同缔结过程中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说明义务。其中,在要约邀请阶段,银行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应使目标市场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具有平等地知悉相关信息的权利,即一切可能对潜在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都应披露;在磋商订约阶段,银行针对的是特定的消费者,应履行说明义务,根据消费者知识背景和理解能力的不同而加以区分,有针对性进行解释说明,以确保每一位消费者都切实理解了合同内容。
出处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1年第2期35-38,共4页
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