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罪不诉作为刑事程序的终结措施,致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基于司法机制现实运行的视角考虑,微罪不诉能否纳入社区矫正值得深入探讨。从整体上来看,由于微罪不诉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性质认定,难以契合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相抵牾,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实体限定,在程序安排上二者难以协调一致,因此微罪不诉不应纳入社区矫正的体系之下。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2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理论研究课题"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GJ2010D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