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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领域治理的若干问题(三)——评标委员会身份和政府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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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作者 王雁江
出处 《中国招标》 2011年第24期9-10,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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