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法》、《公司法》和《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如下定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负债类科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公司的股份。笔者将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未转换成公司股份前的确认、以及转换本公司股份的步骤方法进行论述。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11年第5期64-66,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