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保护港澳台同胞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方面,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外交往的主体,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台湾当局也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时,中国政府主要行使的是领事保护的职能,而外交保护措施一般并不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外交保护不但需要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而且要求受害者"用尽当地救济",另外,是否最终行使外交保护还要考虑到中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外交关系等其他因素。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28-36,共9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