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研究LASB/FASB联合项目——概念框架中的"报告主体"概念,报告主体来自主体假设:佩顿(1920)、佩顿与利特尔顿(1940)、莫尼茨(1961)都涉及主体概念和其他假设如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为计量单位、权责发生制等。在美国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会计实务界都普遍认可这些假设,但FASB的七份财务会计公告与IASB的编表框架均不包括上述假设。现在,LASB与FASB的联合概念框架已决定将报告主体列为第二章,这是CF的一个进步。本文指出IASB于2011年3月发表的ED"报告主体"的一个特点,同时也提出一些请读者评论的问题。
出处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3-7,共5页
Account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