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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立法与引证罪状理论的冲突与协调——以立法技术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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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犯前款罪是引证罪状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犯前款罪"的立法规定及表达技术并不能达到说明或者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理论要求,两者存在冲突。引证罪状所援引的构成要件或要素必须明确和具体,并根据引用内容的属性选择立法规范的用语。
作者 楼伯坤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6期70-79,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欧阳涛主编.《刑法概论》,中国律师函授学院1985年版,第342页.
  • 2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03-430页.
  • 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42页至第446页.
  • 4肖中华.《犯罪构成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印,第71-72页.
  • 5[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张志铭.《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以下.

共引文献52

同被引文献31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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