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是依法裁判纷争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法官的法律理性;而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通过选举决定政治权力具体行使主体的政制安排。司法与民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主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就是彼此没有关系。除此等无关系外,司法与民主之间还存在两种人为关系:一是民主主宰司法,二是司法制衡民主。前者实质上是司法被民主工具化,是专制民主之产物。后者最早实践于美国,它是人类防御民主多数暴政的宪政设计,是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就我国而言,当下应在努力推行民主的同时坚持提升司法的法律理性,使司法不受制于民主民意,至于司法制衡民主那还为时尚早。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3期83-93,共11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和谐社会与司法民主研究"(项目编号2010NB15)
郑州大学"211工程"第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宪法秩序变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杭州师范大学勤慎研究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