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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还是习惯法:习惯在法律体系中形态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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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作者 胡兴东
机构地区 云南大学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3期94-102,共9页 Ori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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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四川彝族历史调查资料、档案资料选编[M]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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